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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糾正學生裝濫用行政權排除、限制競爭問題

發布時間:2016-12-30 13:57:31  |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29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根據舉報,發改委會同廣東省發改委,對深圳市教育局在中小學學生裝管理工作中,濫用行政權力,統一價格,排除、限制競爭問題進行了調查。

經查,在2011年、2014年學生裝招標以及確定價格過程中,深圳市教育局存在以下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的行為。

一、引導經營者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議

一是2011年招標前通過公布成本價引導企業統一報價。《反壟斷法》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供應深圳中小學學生裝的生產企業彼此具有競爭關系,在招投標活動中,應按照各自成本,并綜合考量其他因素基礎上自主確定投標價格。但在2011年招標中,深圳市教育局在招標公告中公布此前測算的成本價格(比未招標前售價平均高出13.73%),并要求投標企業按照保本微利、不得低于成本價格的原則報價。這種人為預先設定成本價的最低限價,干擾了招投標活動的公平競爭,引導企業達成了固定價格的壟斷協議。

二是2014年招標限定最高價格且以2011年中標執行價格為基礎報價。在2014年招標中,深圳市教育局采用了折扣率報價方法,要求投標企業報價不高于2011年最終確定的執行價格,投標人應對所有產品按同一折扣率計算報價。此做法限定了投標報價的上限,且以通過價格壟斷協議達成的2011年執行價格為依據,干預了經營者自主定價權。最終在中標21家企業中,各家折扣率在0.92至0.99之間,最終銷售價格為原執行價和折扣率的乘積。

二、對投標人資格和評審條款設置歧視性條件

《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深圳市教育局在投標人資格要求和評審標準方面,設定了明顯有利于本地企業的不合理條件,使得外地企業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如2011年招標中要求“投標人必須為深圳注冊的企業,或在深圳有經工商注冊的分支經營機構的企業”,而按照相關規定,注冊分支機構,必須具備消防、環保等相關證照,受投標有限時效所制,此條規定會將很多來不及辦理相關證照的潛在外地投標企業排斥在投標范圍之外。

2011年招標評分規則中將企業在深圳納稅額、本地學生裝服務經驗與分值掛鉤,保護本地企業意圖明顯。其中,2011年規定,“在深圳納稅年平均50萬元以上,100分,每年減少5萬元,扣減10分”,“有深圳學生裝服務經驗的,100分,有廣東省(深圳除外)市級或區級以上經驗的,50分,有其他省份市級或區級以上經驗的,20分”。2014年規定將近三年深圳納稅總金額作為評分標準等。

深圳市教育局的上述做法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等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針對上述問題,深圳市教育局承諾,“虛心接受發改等主管部門意見,嚴格按照《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學生裝價格管理相關工作,在以后類似招標中不在招標前公布任何指導價格,將修訂學生裝管理辦法,考慮完全由市場自行定價”,“嚴格按照《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發改部門的要求,在2014年招標文件基礎上,依法依規提出招標需求內容,配合政府采購部門制定規范合格的招標文件”,同時承諾要“深入學習研究《反壟斷法》,在2014年招標主動整改的基礎上,以后工作中嚴格按照《反壟斷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繼續主動改進,確保更加依法依規開展學生裝管理工作。”國家發改委將會同廣東省發改委督促深圳市教育局落實相關承諾,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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